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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在“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研讨会”的讲话

2017-09-19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由中资协主办的“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研讨会”。今年上半年,我记得是4月5号,我们召开了一次委受托业务的研讨会,在会上,就相约在下半年再开一次也就是今天的这次会议。今天的会议主要是讨论新形势下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下一步怎么做的问题。下面,我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谈几点看法。

一、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面临的新形势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深刻阐明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重点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保险资金运用工作需要在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上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近一个时期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抓好贯彻落实。毫无疑问,我们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工作也应该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也应该抓紧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任务。

第二,从保险行业发展来看。2017年前7月全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5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0%,增速还是比较快的;总资产16.3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98%;资金运用余额14.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73%。预计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届时保险资金规模将接近20-30万亿元。可以说,持续的保费收入增长、资金运用余额的积累为保险资金委托业务开展带来了源头活水。此外,随着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市场化委受托业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险机构和业内外投资管理人开展委受托业务合作的意愿也是明显增强,这个可以从过去几次委受托业务会议的报名情况以及申请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备案的机构情况得到一定的验证。

第三,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整体情况来看。截至2017年6月底,获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备案的机构共有139家,较上年末增加6家(均为业外机构),其中业内机构30家,占比21.58%;业外机构109家,占比78.42%。受托机构管理保险资金期末净额总计10.4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380.31亿元,增长率7.59%,其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规模10.16万亿元,占比97.05%;业外机构受托规模3081.0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近300亿元,占比2.95%,较上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可以这样讲,这几年业外机构的保险资金受托份额是在持续上升的。

第四,从保险资金业外受托情况来看。截至2017年6月底,获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备案的109家业外机构中公募基金公司有65家,占59.63%;证券公司及证券资产管理公司44家,占40.37%。业外受托机构管理的保险资金中公募基金公司受托规模2517.30亿元,增长率为60.22%,占比达81.70%,其中中欧基金、兴业全球基金、富国基金和国寿安保基金这4家基金公司受托规模增长均超过了50亿元;证券公司及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规模563.74亿元,较上年末减少了180亿元,占比降至18.30%。另外,受托规模排名前10家机构的受托总规模为1573.96亿元,占总体的51.09%,较上年末提升了3.4个百分点,集中度有所上升,其中受托规模排名前五位的机构分别是汇添富基金(237.45亿元)、景顺长城基金(167.36亿元)、富国基金(166.96亿元)、易方达基金(166.21亿元)和广发基金(158.81亿元)。

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需要关注的几个现象

从数据上来看,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整体发展良好,业外受托队伍进一步扩容,保险资管机构的管理机制逐步优化,内部管理人的市场活力不断增强,行业资金运用水平也得到了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一些问题或现象值得关注。

(一)部分业外受托机构对相关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从中资协会前向业外受托机构做的书面调研反馈可以看出:一是业外受托机构整体反馈率较低。仅有43家机构反馈了调研问卷;二是已开展保险资金受托业务的业外受托机构反馈率也较低。在已开展业务的59家业外受托机构中,仅有28家反馈了问卷;三是个别机构甚至出现失去有效联系的情况。

其次,从受托数据报送情况来看,与业内机构报送情况整体较好相对应,仍有不少业外受托机构在报送及时性以及数据质量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这也反映出部分业外受托机构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升。

第三,从受托业务日常管理来看,一是部分机构保险资金专户投资经理的平均任职年限较低、稳定性较差;二是部分机构未根据保险资金的特性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也未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三是机构申请到受托资质后的资质后续管理不到位。

(二)存在对相关监管规定的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一是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向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二是个别基金公司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在业务开展期间内存在低于100亿元的情况;三是部分受托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数量未能满足《办法》中规定要求;四是部分受托机构未对保险资金进行分账和分类管理;五是在目前“降杠杆、去通道、强化风险管控”的基调下,仍有部分机构反馈存在非主动管理保险资金业务。

(三)保险机构在自身能力建设、后续管理上有待加强

上面主要是从受托人的角度分析问题。那么,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也有一些现象是值得关注的。一是保险公司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时对资产负债匹配的关注不够,从负债成本、业务风险特征出发安排委托投资的意识与能力均有所欠缺;二是行业整体的委托投资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投资管理人遴选标准、程序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三是通道业务还依然存在,妨碍、干预受托管理人日常投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坚持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内外结合、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9月15日,也就是上周五,我们资金部的任春生主任在中国人寿主办的“大类资产配置国际论坛”上,详细阐述了多层次立体化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的内容,包括偿付能力、投资渠道和比例、资产负债管理、投资能力、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监管科技等七方面内容。在这里,针对委托投资业务,我再强调三点:

在监管层面,前段时间保监会推出“1+4”系列文件,对保险监管和行业改革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强调保监会要坚持“监管姓监”的正确定位,进一步突出了监管责任。在资金运用监管方面,也围绕“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了一系列监管工作,其中就包括《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集中于去通道、强调业外受托工作的后续管理、信息披露等义务,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和有效性,更加有效地指导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相关工作。此外,保监会在加强对保险资金委受托业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与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拓宽监管执法合作平台。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业外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个人,通报其主管部门,落实罚则,实现有效链接、无缝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

在行业自律层面,由中资协配合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市场规范发展、有序竞争方面的作用。在保险资金委受托业务监管方面,中资协配合《委托办法》的修订,依托保险机构投资者专委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年度报告指引》《保险资金业外受托管理人评价办法》等配套自律规则,并且启动了《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遴选标准》制定以及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专题研究相关工作,力求从“事前进入、事中监督、事后评价”多维度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在第三方监督层面,一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内控合规机制建设,为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的作用提供制度依据;二是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价与监督;三是强化保险资金委受托业务与监管工作的信息披露,欢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市场化委托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坚持去通道、降杠杆,推进保险资金委外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通道业务、层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资金去向、风险状况难以看清;监管套利、层层收费导致资金出现“脱实向虚”的倾向,加重实体经济负担。此次修订委托办法,主要目的就是理清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资金委受托关系。其中,委托人主要负责战略资产配置,监督投资管理人执行投资指引,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评估投资管理人投资绩效;受托人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要求以及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勤勉尽职,履行资产受托管理义务,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的选择等操作具有决策的主导权。

具体到资产配置战略、委托投资指引的制定与执行上,委受托双方均应充分考虑将资源更多的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坚持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强化保险机构主体意识

在推进保险资金市场化委托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应从制度上、机制上、意识上坚持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考虑提升收益。并且,全行业也应牢固树立“保险机构是保险资金委外业务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内控管理,坚持合规经营,对选聘的受托人的行为负责。具体包括:一是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更加有效地进行资产配置;二是应建立完善的决策授权机制以及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三是应完善投资管理人的选聘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受托人的前期筛选、后续跟踪、评价,以及退出机制。针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投资管理人,要坚决予以解聘、更换,以维护保险资金的利益;四是要持续进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四)坚持深化改革、良性互动,促进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从监管层面,还是需要持续推进市场化委受托改革,在委受托业务领域探索实施“分类监管”政策。针对合规经营、内控到位、尽职履责的受托人,可在业务创新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鼓励优秀的受托人与保险机构在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固推进保险机构与业外受托机构的互利合作。

从市场层面,要进一步加强业外受托管理人与保险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一方面,业外受托管理机构应正确认识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的独特优势,认同保险资金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建立适应保险资金特性的投资策略,共同培育审慎稳健的投资文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充分认识到业外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在投资指引的范围内,尊重受托人的投资决定,认同其主动管理的能力,使其“为我所用”。

从协会层面,中资协应充分发挥行业与监管机构的桥梁作用,除了继续做好行业自律管理相关工作外,还需要加强与会员单位沟通,通过培训、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监管要求、监管导向等传递给会员;及时了解会员单位需求,汇总行业意见,加强与监管机构和会员单位沟通;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

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