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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2018-08-31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自律惩戒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惩戒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保障自律惩戒工作的严肃性与有效性,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惩戒工作办法(试行)》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统筹纪律处分案件的审议、听证与复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自律管理职能部门为自律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统筹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执行等工作。

第三条 纪律处分案件实行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制度,分别承担对案件的审议、复核工作。

第四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设立自律惩戒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委员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二章  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代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专家根据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审议会议或复核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三)具有五年(含)以上相关业务工作经验;

(四)自愿接受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参与审议会议或复核会议的相关工作;

(五)无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不诚信等不良记录;

(六)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如有特别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可不受上述第(三)项的约束。

第八条 专家由会员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或协会邀请。

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作为专家,应向协会提交推荐函、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自荐专家应向协会提交所在单位无异议函、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专家名单由秘书长办公会拟定,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专家由协会聘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就每一案件均分别独立组建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均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原则上每一案件的审议会议委员不得重复担任该案件的复核会议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包括:

(一)拒绝相关机构与个人的任何不正当要求;

(二)在审议会议或复核会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机构与个人的干涉;

(三)要求当事人就相关内容进行说明,并请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予以配合;

(四)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包括:

(一)参加自律惩戒委员会的审议会议或复核会议、审议违规行为、发表纪律处分意见;

(二)向协会报告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机构与个人;

(三)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干扰其他委员正常发表意见;

(六)遵守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委员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两次(含)以上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提出辞聘申请等情形的,协会对其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协商产生,负责召集自律惩戒审议会议或复核会议、组织委员与顾问讨论、形成处分意见等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均需有不少于五名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议会议或复核会议召开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均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至多形成两种意见,并投票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均形成会议决定,并由全体出席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均实行一人一票,不得弃权。审议结果获得多数票即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议会议与复核会议均可邀请顾问参会。顾问可列席会议发表专业意见,但没有投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