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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义: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2022-09-06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7号),是中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7号文确定了中国个人养老金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供款方式及标准、投资品类、支付形式、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和服务系统,在接下来为期一年的试点中,首先应把已有政策框架落实到位,同时要深入研究实践中的新问题,争取立足实际有更大的突破创新。

一、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7号文规定个人养老金的供款者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保和居保)的劳动者(全国总数约7.3亿人),而不包括近3亿养老金领取者。据统计,仅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就有7700万年龄在70岁以下,相当于企业参保职工的28%,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中的低龄老年人,人数规模更为庞大。他们中一部分人既有参加个人养老金的意愿也有供款能力,可以考虑,在试点中探索把这一群体也有序纳入制度范围,这将有利于在老龄化加剧趋势下,更好增加全社会养老财富储备。

二、研究定期提高供款限额的机制。7号文规定个人养老金参与者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供款,这种办法有利于防止个体间差异过大,且简便易行。但限额标准不应当一成不变,而应适时调整,形成机制,这是保持制度活力所必需的。因而可在试点实践中探索3点:调标的充分必要条件,比如老龄化加深程度、覆盖群体养老储备意愿提升、财力增强等。调标的时间节奏,每年调整还是定期调整?尽可能避免临时决策。相关参量,比如与收入水平提高正相关,与基本保险替代率负相关等。

三、探索更有效的财税支持政策。激励性财税政策是促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最有力的工具。目前设想的EET延期纳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鼓励意图,但研究和过往类似实践中也提示,要关注3个问题:一是激励效用。我国在个税起征点降低后,实际纳税人只有2000多万;EET模式对纳税人有激励效用(延后纳税、适用低阶税率),而对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大部分人来说,不但没有显示出优惠性,而且将本来可以自由支配、不须纳税的资金投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后,领取时反而要纳税,这就与支持鼓励的导向相悖了。2018年在3个地区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最终只吸纳了4万多人,EET模式激励性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激励模式。各国发展私人养老金的案例,实行定额供款方式的通常采用EEE模式,而采用EETTEE模式的则不限供款。我国既限定个人供款量,又采用延税模式,固然有制度设计谨慎稳妥的考量,但此种双重约束是否确有必要、真实管用,还需接受实践检验。三是激励强度。对数以亿计有一定供款能力但能力略不足的群体(典型的如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支持其加入个人养老金储备计划,还有一项政策工具——适当的财政补贴。少量补贴可能引导大额资金积累,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的机制设计可以借鉴参考。综上,我国在个人养老金试点中,可以探索将EETTEE(低收入=EEE)模式结合起来,辅之以适当补贴,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的财税支持政策,以利于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优化服务供给。在供款环节,第一、二支柱均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约束性、节奏感都坚强;而个人养老金完全是个人自主行为,如何克服惰性、利用惯性,值得研究。这方面,市场机构有一些成熟经验,比如委托办理机构按期代扣等,但也需明确相关规则,坚持自愿,保护各方权益。在投资环节,需设计开发不同风险等级的多元化产品适应不同需求,还要满足多数群体的“默认”的习惯,这方面的创新空间很大。同时要始终秉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在支付环节,以“持续增值计划”引导选择按月、分期领取。这些服务供给措施,以往多有讨论,但要真正形成成熟运作,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