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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定(试行)

2019-03-06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纪律处分工作程序,保护当事人有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惩戒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对协会作出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有异议,依据协会相关规定申请听证的情形。

对其他情形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纪律处分案件,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第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作出纪律处分意见的案件审议会议主任委员或者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不得为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如果属于前述情形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听证主持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因当事人申请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五条 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等应当按照要求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六条 当事人享有申请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回避以及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权利。

第七条 对按照本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协会应当在通知当事人有关纪律处分意见时,告知其享有向协会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享有申请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协会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协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决定予以听证的,协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主持人人选、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在听证预备阶段,协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等事项。

第十条 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反协会有关自律管理规定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听证的时间、地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等。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