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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干货分享】中再集团赵威:产业基金模式可成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有效路径

2017-05-11

2017年4月12日至13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在北京举办“保险资金参与PPP专题研讨暨实践培训会”专题培训。以下内容根据授课嘉宾的讲话整理,不代表协会与所在单位。

一、保险资金与PPP项目具有天然的契合点

PPP模式发展的背景主要是基于国家现在关于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发生变化,PPP项目投资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机遇。从财税体制角度,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受到了严格限制,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的传统模式已经无法维系。《预算法》中要求除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指出建设项目融资只有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合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规定金融机构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PPP模式已经被提升至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未来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方式。《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大力推广PPP模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指出要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


截止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国家示范项目共743个,投资额1.86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363个,投资额9380亿元,落地率49.7%;第一、二、三批示范落地率分别为100%、62.4%、42.9%。


保险资金参与PPP投融资具有天然匹配性。随着保险行业总资产逐渐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自身的配置需求也不断增长。2016年底保险行业资产总额已达15.12万亿元,较2004年增长超过十倍,按照新“国十条”确定的目标,2020年保险资金可运用规模预计将超过20万亿元。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利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波动加剧。2016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平均收益率是5.66%,比2015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保险资金亟需匹配稳健、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偏股类固定收益资产,有助于提高资产收益水平,加强久期匹配,平滑组合收益。部分行业的PPP项目收益水平合理、稳定性强,适合保险资金投资。


保险资金具有投资期限长、供应稳定、资金量大、投资收益要求合理的特性,与PPP项目的建设期长、规模大、收益稳定具有天然的契合点,如果在风险控制、交易结构设计、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好平衡,保险资金将是PPP项目长期稳定的“黄金”资本和“绿色”资金源。


保险资金进入PPP行业,有助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引导资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经济领域流动保险资金以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从消化过剩产能、降政府债务杠杆、补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进经济运行效率等多个维度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任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升公共事业运营效率。


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是保险资金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参与轨道交通、港口等项目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经济总体竞争能力;优化社会管理方式,满足社会长远发展需求:参与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提升公共事业运营效率;推动消费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持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发挥风险保障的核心功能。

二、中再集团参与PPP项目实践案例分享与建议

1.案例分享 

保险资金参与PPP主要有以下几个模式,从参与方式、模式特点和增信方式对比:

 

2015年中再集团首次参与保险资金参与轨道交通项目股权投资计划,在这个案例中由中再集团通过股权计划注入资本金到地铁16号线项目,采用“股权融资+特许经营”的复合型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16号线项目采用复合型PPP模式引入保险股权投资,搭建了轨道交通建设和保险股权之间的桥梁,即缓解了轨道交通建设的融资压力,也契合了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

 

这个项目特点是股债结合,建立收益风险匹配的分担机制,项目运营层面以特许经营方式引入社会投资(香港地铁),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引入险资作为财务投资人。通过股债结合的形式创新,有效平衡了投资实质风险防控与投资收益水平匹配的问题。交易结构设置灵活。通过10+10年的产品久期创新设置,灵活满足了投融资方的不同需求。通过适当安排,有效引入北京市政府财政支持,以低成本引入外部资源提供信用支持。通过与交易对手之间的收益波动互换机制安排,解决股权投资项目回报周期长与保险资金对于即期收益要求之间的矛盾,在“复合型PPP”融资方案中建立了权责对等的长期合作关系。


产业基金模式可能成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有效路径。


一是产业基金因其自身内在商业逻辑,比较适合作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实现路径。首先有助于采用结构化安排缓释PPP项目风险。保险在各金融机构中属于风险偏好最小的,而PPP模式合作期限长,风险因素多。在基金层面通过结构化安排,引入劣后级等风险缓释措施,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可以解决投资安全问题。有助于对接一揽子项目以提高投资效率。通过设立PPP产业基金,则能对多个PPP项目进行打包,有助于形成规模效应,有助于满足保险资金大规模配置的要求。


二是有助于绑定PPP项目中的核心交易对手。PPP基金有助于对接较高级别的政府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PPP项目实施主体层级较低与保险资金较高的增信要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满足项目投标阶段的时效性要求。产业基金虽然设立之时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但是一经设立,其对于具体项目的投资则仅需履行基金内部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灵活,决策链条简洁,在时效性上与PPP项目的投标环节可以匹配;有助于配合交易对手实现合理的信息披露。在产业基金内部,控制权的设定方式极为多样,且风险收益的分配又可以非常灵活,所以对于产业基金的并表问题,会计确认方面并没有清晰的界限。保险资金通过对基金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助于配合产业资本进行相对公允而又合理的信息披露。保险资管机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助于拓宽险资运用渠道。保险资管机构作为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专业机构,深谙保险资金特点与投资偏好。保险资管机构设立机制灵活的股权投资基金,在产品设计、项目选择等方面均可有效匹配险资特点,有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成为险资配置的有益补充,提升投资效率,提高整体收益水平,优化组合结构。


中再资产在去年底发起设立了中再PPP城市产业基金,目标规模是一百亿,中再资产作为该基金的管理人,基金主要投向是符合国家各项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市政工程、高速公路、园区开发、旧城改造、养老、卫生、医疗等,期限设为15年可延长至20年,并设立了退出机制。这样的安排突出了保险资金在项目参与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也是中再资产在以基金方式参与PPP项目的一个实践和探索。

2. 实践体会及建议


保险资金要关注险资负债特性,保障资金安全。以财务投资人的角色与其他产业资本合作,合理分担风险与收益。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将保险资金本息偿付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项目现金流测算,以项目未来收益保障债务偿还。通过结构化安排,以足够多的劣后级设置,保证险资的优先偿付。


战略布局有所侧重,恰当选择细分领域。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能够市场化运营等特征,具备在一些高层级、大体量项目上的对接能力,典型的如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或轨道交通、公租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全额政府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重点考察政府的财政实力和信用状况;全额用户付费的经营性项目:需要测算项目现金流的前景和可靠性,一般而言供气水热等项目均有稳定的现金流;准经营性项目:结合上述二种判断综合分析。


主动寻求突破点,充分整合资源。通过PPP带动养老、医疗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产业链; 通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和途径; 关注整合集团产业资源,着力PPP项目全产业链合作,提升PPP项目投资综合收益率。


借机PPP项目投资,提升全过程投资运营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借助参与PPP项目的契机强化项目甄选和投后管理能力,组建专业化投资管理队伍,提升全过程投资管理水平。


目前不少保险机构犹豫PPP项目投资,一是认为PPP项目合作周期长、风险太大,尤其是涉及政府信用等风险。二是认为PPP项目融资成本过低,尤其是对于负债端成本高企的中小保险机构而言。更多的保险机构还处于一个观望和初期尝试的阶段。这就需要得到各方的共同理解,跟各方主体一起来设计好各自的角色。因此有以下建议:


建立共赢思维。相较而言,保险资金都依然是一个弱势主体,建议地方政府摈弃单纯融资的思维,树立共赢思维。保险机构参与不仅是提供低成本资金,而更是具有积极主动管理能力的主体。建议地方政府满足社会资金的合理回报要求,在项目财务测算时将融资成本计入项目综合成本中,积极引导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的形成。


健全法律法规。部委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存在个别冲突;PPP模式内在要求,与现有预算、土地、税收、融资、国资等法律规定存在不衔接。在前期采购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与PPP的界限不清晰;“二招并一招” 是否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程序尚存在争议。在中期资源配置阶段,社会投资人中标后,是否需经过招拍挂程序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25号令规定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而一些用户付费项目不足以在30年内取得收益平衡,建议拉长法定特许经营期限限制。在纠纷解决阶段,审判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往往被认定为行政合同,打击投资人的积极性,建议在PPP上位法立法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特许经营合同等PPP领域投融资合同明确界定为民事合同。


建立政府信用约束机制。建议尽快建立政府履约保障机制;尝试建立政府履约保险机制;政府违约公示机制;政府违约市场惩戒机制;将政府违约情况纳入对其信用评级和考核考评中。建议监管政策应适应参与主体的变化,在项目的建设运营上给予更加明确的指导意见;适应商业模式的变化,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上给予险资更多的灵活政策;适应风险分布的变化,在风险资产的认定上给予更加符合市场现状的明确标准。


最后,有各方参与政府充分认识融资主体和建设主体,和实体经济的结合参与PPP项目,实现闭环管理,既支持了实体经济又能取得合理回报,这样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统一,相信一定会是一个保险长期投资的重点。如果保险资产管理配置中没有PPP作为一个项目配置,可以说是不完整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同理,PPP项目如果没有保险资金的参与也将是不完整的PPP投资。